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權是否也屬於補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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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權是否也屬於補償的範圍
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權是否也屬於補償的範圍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其被徵收應該給予相應的補償。但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並沒有明確列明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補償範圍;
並且其中還有關於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因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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