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脱逃中止審理的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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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脱逃中止審理的裁定書
被告人脱逃中止審理的裁定書
你好,關於被告人脱逃中止審理的裁定書的相關內容如下: (××××)×刑×字第××號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羈押處所)。 ×××人民檢察院於××××年××月××日以×檢×訴〔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本案不適用中止審理的情形,現不予裁定中止審理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刑事中止審理情形: 中止審理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某些使審判活動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審判人員決定暫時停止審判活動,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 1、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後,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4、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5、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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