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計劃生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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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計劃生育證明

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允許公民或企業從事一些特定的事項,而這些事項也就是行政許可事項。通常,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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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現在孕三胎,違反計劃生育

於女職工的生育保護,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勞動法》規定了其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與解僱保護政策。但是,對女職工的生育保護待遇的全部適用,應當有一個前提;即該女職工的生育是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目前有兩個基本原則:一是生育以結婚為前提;二是一對夫妻只能生育一胎,除非符合當地生育二胎的條件。違反這兩個原則的,則應當屬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依據《女職工保護規定》第15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不少人甚至有些律師都據此認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不享受任何相關的勞動保護待遇。
  事實上,從《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不難看出,
法律對三期女職工的解僱保護是不具體區分系何種原因導致的懷孕,是否違反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也在所不問,因此,只要有懷孕和生育的事實,用人單位就不能以此為由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兩個概念,女職工只要在孩子出生之前辦理了結婚登記並取得了準生證等相關法律手續,就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應享有全部相關的勞動保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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