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訴訟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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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訴訟的後果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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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的後果

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時,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全歸無效,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説來,因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而中斷訴訟時效的,應自訴訟終結或者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時效期間;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自執行程序完畢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時效期間;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權利保護請求,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自調處失敗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時效期間,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因權利人提出要求或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的,自要求或者同意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總則》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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