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定監護人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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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監護人指的是什麼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相對而言都是弱勢羣體,他們沒有能力很好的照顧自己的衣食住行,所以需要有人能在生活的各方面為他們提供幫助或者是保護他們,那就是我們經常提到的監護人,那麼監護人是怎麼確定的呢,如果去辦理監護公正又需要什麼資料呢?下面小編就帶大家到本站網的平台上去看看吧。一、法定監護人怎麼確定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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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監護是一種職責和義務我國法律中採取廣義上的監護含義,對監護制度做了原則的規定:   (1)未成年人的監護(2)精神病人的監護。   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l、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人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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