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定監護人是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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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監護人是指哪些?

法定監護人通常情況下都是自己的父母擔任的,但是也存在父母沒有撫養能力的,就由其他的法定監護人來了;履行監護責任。那麼關於其他法定監護人是指哪些?其他的法定監護人是除了父母之外其他依法有監護責任的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還有兄弟姐妹等。

一、其他法定監護人是指哪些?

我國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如果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1、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的監護。如《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的監護,即為法定監護。

2、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沒有法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單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監護人的監護。所謂有關單位依《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

因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是需要人監護的,所以在問哪些人可以作為法定監護人的時候,就既要説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要説出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以上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要分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那麼這兩類人的法定監護人順序是什麼呢?不會是所有的法定監護人都能當監護人吧。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

1、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一切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承擔這種監護任務的人叫監護人。監護人一般由公民擔任,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由有關的組織擔任。

監護制度是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 則》第16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 母、外祖父母;兄、姐;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並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無上 述監護人時,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來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其他法定監護人是指外祖父母,還有兄弟姐妹等在婚姻法中有規定監護順序的一類主體,出現其他監護人的內容主要是因為法定的監護人缺乏監護的能力,缺乏撫養孩子的能力,本身身體有缺陷或者是智力有問題或者是經濟存在困難的,可以由其他的監護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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