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如何確定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同時滿足以下的要件就能確定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3、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三十條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任何人都是不得實施偽造信用卡的行為的,更不能明知某信用卡是偽造的,依舊將此信用卡售賣出去,否銷售的行為就有可能會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一旦公安機關確定罪名成立之後,實施違偽造行為的人,是極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