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官不作為投訴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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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不作為投訴書樣本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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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不作為投訴書樣本

寫投訴書基本沒有用,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首先我們可以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啟動執行程序後,還需要你積極向執行局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託、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第一步: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廣東法院現在正在試點審判與執行分離制度,所以必須重新去立案庭申請)。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判決生效後二年內,可以中止、中斷。法院收到您的申請後六個月內進行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二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責成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被執行人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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