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局行政不作為行政訴狀應當提交給人民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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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法局行政不作為行政訴狀應當提交給人民法院嗎?

執法局行政不作為行政訴狀應當提交給人民法院嗎?

是的,《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四)、(五)、(六)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等到三類行政不作為行為(當然,其中的拒絕頒發、拒絕履行不應視為行政不作為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不作為包括哪些?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

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為”行為,是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為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亦稱“不作為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為。

違法的行政不作為可以構成行政侵權。違法的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有積極實施法定行政作為的義務,並且能夠履行而未履行的狀態。此定義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首先,行政不作為違法必須以行政主體具有法定義務為前提。這種法定義務是法律上的行政作

為義務,不是其他義務。行政作為的義務來源於法律的明確規定,根據中國的行政組織法,各行政機關都有法定職責,同時,也有要求行政機關的履行法定職責時遵守法定程序的義務。在實體上的行政義務,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應盡到保護的職責;

在程序上的義務,由於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義務主要散見於各單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政規章中,如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表明身份的義務,告知的義務,聽取申辯和陳述的義務等。

其次,行政不作為違法以行政主體沒有履行法定作為義務為必要條件。行政主體的不履行法定義務表現為,行政主體沒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遲延辦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臨人身權、財產權遭受侵害時,具有相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予以拒絕或不予答覆。

對於行政機關行政不作為的,除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外,當事人是可以直接向人民行政機關進行申請行政複議的申請的,如果是當事人對於複議結果還不滿意的,再進行行政複議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為都是可以直接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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