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被行政拘留是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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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被行政拘留是否執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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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是否可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

(一)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的調整;

(二) 在校大學生如果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合同性質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不是真正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知道,在校大學生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大學生與用工單位應該建立的是勞務關係,應該簽訂勞務合同。所以畢業前,大學生實習期間可以與單位簽訂實習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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