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勞動爭議仲裁製度的改革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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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勞動爭議仲裁製度的改革與完善
完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制度
即使員工退休或者因為其他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依然有權利通過仲裁手段申請自己應得的權利。5月1日起生效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從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後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延長為1年。而涉及勞動報酬的爭議在終止勞動合同後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門提出申請,但是需要提醒勞動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時效問題,要在終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內提出,否則,超出1年時效的,勞動仲裁部門將不再受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對原有的勞動爭議案件"一裁兩審"終局製做了重大突破,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法律規定特殊情況下,如追索勞動報酬等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按照北京市目前每月73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低於8760元標的額的勞動報酬的爭議可以"一裁終局"。這將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用人單位惡意訴訟以拖延時間、加大勞動者維權成本的行為。由於近年來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被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所使用,所以不少勞動者擔心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用人單位會將責任推給勞務派遣公司,導致勞動者無法向用人單位直接申訴權利。相關負責人介紹,這一點勞動者不必擔心,《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務派遣企業和用人單位為共同當事人,雙方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即使改成勞務派遣,也並不能減少企業的相應義務。在產生勞動糾紛時,用人單位也不能把責任都推給勞務派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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