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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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階段我國勞動爭議的特點





二、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1.適用範圍偏窄


即便被受理,當事人也過多糾纏於管轄權歸屬,遲遲不能進入實體程序。2001年高法公佈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作為指導各級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主要司法文件,《解釋》以另一種方式規定了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相比於《條例》及其他相關的勞動保障立法,《解釋》在部分方面擴大了勞動爭議的適用範圍,但在更多的方面進一步限制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最明顯的就是遺漏了履行集體合同爭議。從司法實踐看,出於各種考慮,各地法院對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政策性爭議基本上都採取了消極態度。很顯然,無論是《條例》還是《解釋》,從法律文件上都沒有窮盡勞動爭議的受理範圍。不僅如此,由於《條例》和《解釋》各有自身的實際約束對象,勞動爭議處理的兩個主要程序——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雖然在處理環節上前後承接,但卻在受理範圍上彼此錯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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