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不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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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不能強制執行

從原則上來説只要沒有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夫妻之間是可以自由解除婚姻關係的,然而,我國的婚姻法卻對哺乳期間離婚做出了例外規定,那麼哺乳期不能起訴離婚嗎?本站網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幫助您瞭解這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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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半年起訴離婚,撫養費如何強制執行

您好,如果能協商離婚儘量協商。如果實在協商不成,夫妻確實已經感情破裂,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法院裁判後,訴訟雙方需要就法院裁判履行法定義務,原告勝訴後,不履行一方即經濟利益需付出的一方一般是一審”被告“方,可由一審”原告“通過申請審理此案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庭執行,來完成對一審裁判的執行。如果裁判文書送達15日內,雙方任何一方對裁判結果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訴,就進入二審階段。二審半年內雙方就二審終審結果認為有確鑿證據證明終審結果是錯誤判決,可根據情況向原審法院或者二審的上一級法院提起再審。只有提起再審,才能有檢察院的抗訴…如果進入不了再審或者檢察院抗訴……具體的程序上的流程就是這樣的。建議夫妻離婚前就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不撫養孩子一方的撫養費的支付,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和共同債務的承擔作出協商,約定。在去婚姻登記機關的時候需要離婚協議書,需要找律師代筆起草。還有各式證件。如果協商不成,才是訴訟離婚,那樣經濟和精力要付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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