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是兜底性救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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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是兜底性救濟法
《侵權責任法》主要是救濟法

我國《侵權責任法》作為私權保障法,它是通過對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提供救濟的方法來保障私權的,也正是通過保障私權來奠定法治的基礎。《侵權責任法》通過構建完整的責任形式,為私權利提供全方位的、充分的救濟。這主要是為了應對風險社會的需要,德國社會法學家烏爾裏希·貝克教授(Ulrich Beck)曾言,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風險無處不在,且難以預測,所產生的損害也往往非常巨大。文明和危險如孿生兄弟,高度危險是現代科技發展的必然產物。例如核能給現代社會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促使了文明的發展,但其給人類帶來的風險也是極其巨大的,“切爾諾貝利”核泄漏導致的悲劇讓人記憶猶新;各種高速運輸工具技術發展迅速,飛機速度的不斷提升,高速磁懸浮列車的迅猛發展,在給人類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產生巨大損害的可能性;生化實驗可能會造成細菌的傳播蔓延;遺傳基因工程也可能會帶來基因變異等諸多問題。


在這個意義上,恰如前述貝克教授所言,我們都是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文明的火山一旦噴發,往往損害者眾多,損害程度巨大。在這樣的背景下,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救濟問題日益成為當今社會關注的焦點。因此,《侵權責任法》要在多元化的救濟機制中發揮重要的功能,這也符合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趨勢。《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多種侵權行為形態,順應了社會發展對風險防控的需要,近年來,隨着我國科學技術的革新和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交通事故、工傷事故等傳統事故頻繁發生,產品責任、礦難事故等大規模侵權事故也大量出現。這些事故的發生,不但造成了財產損害,而且還引起了人身傷害和生命威脅,因此,侵權責任法對各種食品安全、醫療損害,以及因核電站、高速鐵路、航空活動的出現而產生的新型的侵權類型及其責任作了詳細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15條一共列舉了8款,共計8種責任形式。而且,責任形式還不限於第15條所列舉的8種,例如在損失賠償之外,還有精神損害賠償(第22條)和懲罰性賠償(第47條)。我國《侵權責任法》之所以採取責任形式多元化的方式,主要是以受害人為中心,強化對受害人全面救濟的理念,落實侵權法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等目的。各種侵權責任方式都可以由受害人進行選擇。受害人不但可以基於其利益的最大化選擇對他們最有利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且受害人可以選擇一種,也可以多種並用,可以説,《侵權責任法》是一個為公民維權提供各種武器的“百寶囊”。


此外,《侵權責任法》還通過多元的救濟機制來對受害人提供救濟。例如《侵權責任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害的,首先要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給予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確定了侵權責任與責任保險之間的關係。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駕駛人逃逸或者未參加強制責任保險的,必要時要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有關費用。這就使得侵權責任、責任保險與社會救助三種救濟方式協調起來,構建了一個完整的救濟體系。顯然,隨着社會的發展,對損害的多元化救濟體系是未來的發展方向,可以預見,將來不僅是道路交通事故,而且在產品責任、醫療責任等許多侵權責任領域中,都應當逐步建立這種綜合的損害補救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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