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 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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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五十二條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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