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税是按應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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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税是按應發工資
經濟補償金是按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經濟補償是按應發工資計算,而不是按實發工資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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