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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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員工
東莞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下列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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