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員工對事故負全責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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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員工對事故負全責工傷
工傷待遇照顧受傷員工嗎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符合護理條件的,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礙確需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用人單位可以派人護理,也可以支付護理費請人護理。支付護理費的,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有標準的,應當從其標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當地護工標準支付。生活自理障礙,按《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規定,是指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動五項至少一至二項不能。是否需要護理由治療工傷醫療機構出具書面意見,所在單位確認,有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需要護理的,憑醫療機構證明,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或者按月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護理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復發治療期間護理費與生活護理費的差額部分。對需要護理有爭議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間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並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傷情嚴重或者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或者省直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係。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護理。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本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綜上所述,對於受到工傷的員工用人單位應該對其進行相應的照顧的,除了在工資和傷殘補償的方面對其進行全方面照顧以外,如果工傷職工符合護理條件的,那麼用人單位也應該請相關人員對員工進行護理,當然費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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