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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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1、贈與合同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行使一種權利,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贈與人及其他撤銷權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後,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歸於無效的行為。一般可分為兩種,即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則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於贈與的無償行為。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194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第195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由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時,允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193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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