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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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期限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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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撤銷權行使期限及撤銷的種類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已經贈與則無法撤銷。在實踐中贈與合同的撤銷包括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
  (1)任意撤銷。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2)法定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具備法定的事由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第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第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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