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作證的必要性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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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證的必要性是為什麼
證人作證的必要性是為什麼
1、證人有義務出庭作證。民訴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因此,出庭作證,是證人的法定義務。
2、出庭作證是原則,不出庭作證是例外。只有“無法出庭”的證人才可以不出庭,其他情形的證人均應當到庭作證。這是為保證證人證言的真實可靠而採取的前提性措施。
3、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是證人證言效力的保障。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證人證言作為證據的一種,也必須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證,只是證人應當對於當事人的質詢作出解釋和説明,使其證言具有邏輯上的完整性和程序上的中立性。
4、人民法院許可是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程序性前提。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證人證言都不得認定其效力。此其“許可”應當為人民法院明確的允可,而非默示;同時此其“許可”,還必須是公開的允可,即至少應當讓對方當事人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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