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主體的原告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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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主體的原告包括哪些
行政訴訟主體的原告包括哪些
1、公民。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有權依照行政訴訟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然,這裏所稱的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根據《民法典》規定,法人應具備下列四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
3、其他組織。除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外,在我國,還有一大批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合體。例如以其家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工商個體户、農民承包經營户、起字號的合夥組織,或者尚處於籌建階段的企業、單位等。它們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法定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時,可由實際上的負責人作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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