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欺詐手段而辭職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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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欺詐手段而辭職是否有效
採取欺詐手段而辭職是否有效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採取欺詐手段而辭職無效。辭職是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用人單位採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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