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新舊對比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6W 刑事訴訟法三十八條第二款刑事訴訟法三十八條只有一款(確認是這一條?):r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新舊 訴訟仲裁 訴訟仲裁法規 第三十八條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