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主張優先權有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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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主張優先權有無限制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主張優先權有無限制
1、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農村土地優先承包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前提出。
3、如果在這個過程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提出農村土地優先承包權,即經鄉鎮入民政府批准前仍沒有提出,喪失優先承包權,不能以此妨礙和對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獲得農村土地優先承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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