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遷入不當然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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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王謙)近日,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户籍遷入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安某某、李某一、李某二的訴訟請求。

户籍遷入不當然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996年李某某參軍後,將户口自秦州區某村轉出,2000年復員後,落户於秦州區某派出所。2007年安某某與李某某結婚。2010年,李某某父親協助將安某某的户籍自其孃家以夫妻投靠名義遷入該村。安某某、李某某婚後生育一女一子李某一、李某二。2012年6月6日,以補報往年出生方式將李某一、李某二的户籍落於該村。2021年,以未享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相關福利待遇為由,安某某、李某一、李某二作為原告,將某村委會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本案系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爭議的焦點為原告是否具有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2018年底,該村委會制定《秦州區某村關於農村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的實施意見》,該意見第二條規定,2018年12月31日以前,凡依照相關政策法規及村民議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均可享受成員股。該意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户口已從本村遷出或未遷出,在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等與本村無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員,不能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第四條第六項規定經2/3以上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投票表決反對的人員,不能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019年9月20日,秦州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成員身份確認表》,確認李某某父親與母親二人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21年5月30日,該村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決議,認定空掛户不具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本案中,原告安某某原系秦州區某村村民,後以夫妻投靠名義將户籍遷入被告村中,其時丈夫李某某已參加工作,且安某某在孃家仍有承包地,其與子女的生活主要依靠丈夫的工資收入,三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被告村建立起相對穩定的生產生活聯繫,或依賴該村土地作為其生活基本保障。

綜上,三原告的户籍雖遷入或登記在被告村,但未經該村集體民主議定程序接納,且不依靠該村土地等生產生活資料作為生活支撐,不屬於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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