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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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相關法律
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規定了六大類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所要強調的是,在此六種情形下並非用人單位一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該條限制的是,在此六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不得依據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裁員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員工有法定過錯情形時,如出現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過錯情形時,即使員工同時具備本條所列情形,用人單位依然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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