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的具體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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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的具體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涉外離婚的具體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由於涉外案件與一般的案件不同,與之對應的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也和普通的離婚案件的管轄不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的規定,可以對我國關於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法律規定的法院所管理案件的範圍)原則進行總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非我國居民在華如果要求離婚,應當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法律規定的法院所管理案件的範圍)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我國是有管轄權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非我國居民,如果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時,要考慮雙方所在地法院是否受理,具體來説就是看那個地方的法律中有沒有規定,如果有當地的法院就有管轄權。
3.如果是在中國境內內結婚並且定居在國外的華僑,如果出現離婚等情況要提起離婚訴訟的。如果當地的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在就雙方結婚地點的而不受理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向我國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般來説是在結婚的地方或者是其中的某一方最後在我國國內居住的地點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可以受理該類離婚訴訟。
4.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方居住在我國境外,一方居住在我國內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不管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我國境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有時在國外一方會在居住國的法院起訴,同時在我國境內的會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這時候我國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5.如果公民雙方在我國境外可是都沒有固定的居住地的,其中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這時候,不論是對方在哪,原告或者是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6.對於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而言,如定居國法院以國籍作為離婚訴訟受理的條件,而拒絕手裏的,當事人可以向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一般來説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是其中的某一方最後在我國國內居住的地點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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