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男方離婚訴權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限制男方離婚訴權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材料?
1、離婚起訴狀。
2、夫妻婚姻關係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
結婚證原件這是離婚時必須要出示的資料,那是夫妻關係存在的證明。
3、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複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户口本。
這主要是針對有撫養權之爭的,沒有孩子的不用提供。
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方面的內容。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這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需要當事人提供夫妻共同財產清單。
三、起訴離婚的訴訟費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四、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由此可見,考慮到女方的生理特點,所以在特定情況下禁止男方起訴離婚,不過女方在懷孕期間可以主動起訴離婚,而且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起訴離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的,人民法院才會判決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