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叛亂、暴亂罪既遂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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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叛亂、暴亂罪既遂處罰標準
武裝叛亂、暴亂罪既遂處罰標準
1、構成武裝叛亂罪既遂的,相應的處罰標準為: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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