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先行政複議再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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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先行政複議再訴訟的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簡單好用的結論:行政複議是向行政機關提出的,行政訴訟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二者均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相應的行政行為侵犯了自身合法權益後的一種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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