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複議再訴訟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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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行政複議再訴訟的税收?

什麼是行政複議再訴訟的税收?

行政複議再訴訟的税收是,納税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不服,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後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

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包括:(1)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2)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必須先依法結清税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申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申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二、税務行政複議與税收行政訴訟的關係

税務行政訴訟起訴與税務行政複議的關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必經複議,即未經複議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因徵税問題發生爭議,行政相對人必須先申請税務行政複議,否則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2)選擇複議,即税務行政相對人既可以向税務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非因徵税問題發生的税務爭議均適用選擇訴訟。

(3)複議機關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在税務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後,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税務行政複議機關一般無權作出終局裁決,只有一種情況例外: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國家税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只能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複議。對國家税務總局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但國務院的裁決是終局裁決。

為防止行政機關辦事拖拉、不講效率,同時也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自法定複議期限屆滿之日起,無論税務機關是否正在複議,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邊的文段當中詳細介紹了税務行政複議與税收行政訴訟的關係,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複議期間,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但是如果已經提出了行政訴訟之後,就無法申請行政複議了。所以説如需行政複議的話需要在直接起訴之前進行,要不然可能會出現無法複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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