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必須先複議再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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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必須先複議再訴訟嗎?

税收必須先複議再訴訟嗎

税收不是必須先複議再訴訟,具體要看是什麼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企業避税和逃税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後者僅適用國內的税法規範。

2、適用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後者僅為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各自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税義務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税的目的的行為;後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税人,納税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及收入的行為,達到逃避納税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嚴重的構成偷税罪,手段情節突出的可構成抗税罪。

三、税務登記規定有哪些?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八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户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發放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發放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發放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發放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發放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九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税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税義務發生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發放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條 税務機關對納税人税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税務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納税人在申報辦理税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税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納税人在申報辦理税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税務登記表。

税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範圍;

(七)註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繫電話;

(十)國家税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納税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税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税務機關應當日辦理併發放税務登記證件。納税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税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税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

對於税收問題,納税義務人可以選擇的解決方式,主要就是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跟行政訴訟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提起行政訴訟是否以行政複議為前置性條件,需要有税收案件的詳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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