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税收先行政複議再行政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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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不服的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

我國的税收先行政複議再行政訴訟嗎?

《税收徵管法》對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不服的納税爭議行為設置了行政複議前置程序,對税務機關的行政複議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税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

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税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徵、少徵、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税款。農業税應納税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

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税務機關征收税款時,必須給納税人開具完税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税款時,納税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税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税務的繳納是我國每個公民所必須履行的義務,此時我們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税收政策的變化以及税收繳納的時間等,避免出現漏繳税款的情況,此時也是為了保證國家税款的及時足額入庫,促進我國的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建設的發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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