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分配剩餘財產情況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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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分配剩餘財產情況説明
如何對企業股東剩餘財產分配

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權,指股東對公司清算時的剩餘財產有分配的權利,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權。股東對其出資的所有權就直接體現受益權、轉讓權和剩餘財產的分配權上。股東能夠得到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的前提條件是公司依法進行清算時,其全部財產在向公司全體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後尚有剩餘。也就是説,公司債權人的債務清償權優先於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各國公司法均一方面規定股東對公司剩餘財產具有分配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規定了禁止未清償公司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條款。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照前列順序清償完畢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責令改正,並對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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