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僅適用於動產物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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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僅適用於動產物權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善意取得僅適用於動產物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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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僅適用於動產物權嗎
不是,也可以適用於不動產。在不動產交易中,雙方當事人必須依照規定變更所有權登記,但是偶爾會因為權屬登記不完善等情況存在無處分權人處分不動產所有權的可能性,或者説不動產物權在交易中不致於使人誤認佔有人為所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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