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可以善意取得質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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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產可以善意取得質權嗎?

動產可以善意取得質權嗎?

動產的質權是可以善意取得的。但是必須滿足善意取得的條件,才可以善意取得。

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善意取得的標的物限於動產。以下幾類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記為對抗要件的特殊動產,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或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質權人誤信出質人有處分權缺乏合理根據;二是貨幣,因為貨幣所有與佔有合而為一,貨幣的佔有人視為貨幣的所有人;三是記名有價證券,因為記名有價證券依背書設定質押,不會發生誤認出質人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槍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是遺失物和盜贓物。

2.質權人取得動產的佔有。具體包括三種佔有方式:一是現實交付,現實交付可以由質權人自己佔有,也可以由質權人的代理人佔有;二是簡易交付,即質權人已經佔有動產,質押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質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質權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即出質人與質權人特別約定,標的物不移交於質權人,仍由出質人繼續佔有使用。佔有改定在質權設定中不具有物權的公示效應,不能依佔有改定的發生設定質權,因此實務中當事人約定由出質人或者出質人的代理人代為佔有質押財產的,不構成設定質權意義上的有效交付,質權不生效。

3.須以設定質權為目的。即出質人將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須有設定質權、擔保債權的意圖和目的。

4.質權人須為善意。善意是指質權人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因為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在於兼顧質權人與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應當使質權人承擔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出質人為無處分權人的,應認定為非善意。對於過失的判斷,憑藉交易經驗即可作出的判斷作為衡量善意與否的客觀標準。

動產質權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二、善意取得職權的含義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動產佔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佔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綜上所述,質權人是可以通過善意來獲得動產的質權的。但是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首先該財產應該屬於是動產的範圍,其次質權人應該擁有動產的合法權,最後質權人獲得動產的前提應該是出於善意的。只有滿足以上的條件才能獲得動產的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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