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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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舉報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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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拖欠工資,求拖欠工資舉報材料。

  1.勞動合同或者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2.身份證;
  3.投訴申請書(詳細介紹相關的投訴事由和主張);
  4.相關的拖欠工資的事實或證據;
       以上四樣材料都是拖欠工資舉報材料必不可少的。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
  優點:方式簡單。
  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
  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裏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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