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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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孩子需要哪些手續
收養孩子需要哪些手續
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包括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2、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例如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3、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送養人身份户口資料,收養人同意收養的證明等。
4、收養登記實行分級登記制,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户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涉及到港、澳、台、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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