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小孩需要哪些手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4W
領養小孩需要哪些手續
領養小孩需要哪些手續
首先收養人需符合法定條件,需要同時具備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且需年滿三十週歲,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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