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二審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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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二審辯護詞
盜竊二審刑事辯護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的委託,指派本律師為被告人於某某二審提供辯護。辯護人現結合二審法庭調查,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於某某盜竊並非數額巨大,而是屬於數額較大。 這是我給出的答案盜竊二審刑事辯護詞的寫法

(一)據以確定於某某犯罪數額的主要證據之一是商價鑑字[2015]085號鑑定意見書,但是該鑑定意見書不客觀、不公正,不宜作為定案依據。

1.該鑑定意見書中的鑑定單價,完全按照被害人報價的高價作出鑑定結論,不客觀、不公正。

鑑定部門作為一箇中立的機構,應當結合市場價、生產廠家等因素來確定單價,應當客觀獨立。而本案的鑑定人完全複製偵查機關、被害人提供的資料作出結論,喪失客觀公正性,嚴重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2.鑑定人並未合理解釋辯護人的異議。

辯護人當庭表示對鑑定結論中的計算公式的3個變量:重置成本、殘值、成新率有異議,其中特別提到大部分被盜電纜使用壽命已經超過10年,而鑑定結論成新率確定在60%,明顯偏高。鑑定人當庭解釋的行業標準並未提供證據印證,難以採信。

3.不需要恢復原貌施工費用的幾起作案,均應按照廢線殘值價計算盜竊金額。

一審判決書認定的16起作案,其中僅有第6、7、8、9有施工費用,而剩餘的第1、2、3、4、5、10、11、12、13、14、15、16均不需要恢復原貌施工,也就是説本來就作廢棄電纜處理。而本案正是聯通公司全面進行以電纜換光纖工程,回收的電纜也是作廢棄物品處理,所以鑑定人不應片面套用計算公式計價,應當鑑定意見書中殘值予以計算盜竊金額,才方顯公平。

(二)據以確定於某某犯罪數額的主要證據之二是指控於某某實際參與盜竊的次數。但是於某某2015年3月份沒有作案時間,故一審法院認定的第8、9、10、14起應予扣減。

1.儘管一審法院認為,在指控的每起事實中均有2名以上的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參與的人員,但是該些被告人並未明確肯定每起都有哪些人蔘加,況且這些被告人甚至作出了相互矛盾的指認。根據“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原則”,人民法院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推定結論。

2.相比這些人的言詞證據,書證更能直接地反映事實。辯護人一審提交的於某某診斷證明書及二審提交的記工本,正好形成證據鏈條,證實於某某3月份基本沒有做工,恰好説明指控的第8、9、10、14起於某某沒有參與。

3.作為記工員的龍某某一審當庭陳述於某某3月份休假大概一個月,只幹過一次,其陳述正好印證於某某的記工本;另外,林某某、任某某二審當庭陳述於某某確實請假一個月。

綜上,於某某2015年3月份確實沒有作案時間,第8、9、10、14起應予以扣減。

(三)恢復原貌需施工費用屬於間接損失,不應計算在盜竊金額內,應作相應扣除。

綜上所述,退一萬步講,即使按照鑑定意見書確定的鑑定價值,於某某的盜竊數額應屬於數額較大。

二、於某某並非主犯,而是從犯。

一審法院認為盜竊電纜大都發生在被告人在通訊施工作業後,由出勤的全體人員參加,就認定“互為主犯”,屬於認定事實不清。本案於某某在盜竊共同犯罪中,只是從犯,其沒有牽頭實施盜竊、沒有爬杆割線、沒有主動召集組織,只是被動參與分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屬於從犯。

三、一審量刑過重,於某某除屬於從犯的法定量刑情節外,還具有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態度好、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小等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綜上,於某某盜竊數額並非巨大而是較大,屬於從犯,請求二審法院結合本案事實與證據對於某某從輕減輕處罰,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謝謝審判長、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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