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條款的無效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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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條款的無效有哪些情形
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情況具體有哪些
1、協議主體錯誤;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祕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限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並且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限制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

2、超過競業禁止的期限;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説,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

3、不給勞動者補償;

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如果該競業禁止協議未約定補償數額或者給付標準,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以上是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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