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無約束力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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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無約束力的情形有哪些
競業禁止條款無約束力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
(一)勞動者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破產、關閉、停業、轉行或解散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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