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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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一次
我禮拜六有事沒去上班他打我曠工我記小過一次扣125
  排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星期天不加班記小過違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徵得勞動者同意,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告知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  但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勞動者不得拒絕: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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