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曠工幾次算自動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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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曠工幾次算自動離職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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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月累積曠工三天會不會算自動離職?

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連續曠工問題,有人問到在一個月累積曠工三天會不會算自動離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專門的解釋,連續曠工的計算必須扣除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只能計算工作日缺勤情況。象您説的這種情況,夠不上連續曠工15天,所以不能依據《職工獎懲條例》做除名處理。 提示: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僅適用國有企業,不適用於其他所有制企業,如果你公司不是國有企業,則不必按此辦理,既使不夠15天,也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要在公司規章制度中作出相應規定才行。你們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最好不要套原來計劃經濟條件下對員工的管理辦法,而可以改按《勞動法》的原則辦理,即不以除名等方式進行,而以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辦理即可。我們在給一些企業做內部諮詢即幫助企業制訂規章制度和相應協議時,發現許多人力資源經理很難擺脱原計劃經濟下對員工管理的辦法,其實,既使是國有企業,目前也有相當大的變化,要把管理方式向有利於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方向來理順。 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 福建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請示》(閩勞仲辦函〔1998〕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關於1982年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中15天是否扣除休息日(即是否扣除雙休日)的問題,連續曠工超過15天,應理解為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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