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可以進行民事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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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可以進行民事賠償嗎
行政機關可以進行民事賠償嗎

首先,訴訟的性質取決於它要解決的爭議的性質,而爭議的性質通常由爭議主體與爭議的內容所決定。行政賠償爭議就爭議的主體來説,它類似於行政行為爭議,就爭議的內容來説,它類似於民事爭議。因此,行政賠償訴訟與行政訴訟雖然都是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訴訟,都是以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但行政賠償訴訟與行政訴訟還是有一定的區別:行政訴訟審查的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行政賠償訴訟審查的是行政行為是否造成損害後果。行政訴訟的裁判主要針對行政行為的效力,而行政賠償訴訟的裁判主要解決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是否應對相對人承擔財產責任問題。行政訴訟只能依法裁判,而行政賠償訴訟具有可調性。


其次,雖然在行政訴訟法頒佈實施前司法實踐中有過將行政侵權賠償納入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範疇的經歷,但在已經頒佈實施的行政訴訟法中既然已將行政侵權賠償單獨列為三章加以規定,那麼行政侵權賠償就應該相應從民事訴訟中分離出來,就應當按照行政訴訟的特定程序來審理,而不應仍將其作為民事案件來附帶審理。否則就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本意。


最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或者因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其他行為侵權造成損害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併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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