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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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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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授予專利的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授予行政許可,應該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的具體期限,同時規定如果法律法規對 行政許可的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涉及的是醫師執業證書的許可申請問題,關於這一許可期限,《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有明確的規定,市衞生局應該按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在受理 之曰起三十曰內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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