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超過仲裁時效後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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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超過仲裁時效後訴權
勞動者追討加班費的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對於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關係,勞動者追討加班費的仲裁時效適用60的規定,若勞動者在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60日後才申請勞動仲裁,則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請求將得不到支持。對於該60日橫跨新法實施前後期限的情形,仍適用60日的仲裁時效。


對於2008年5月1日後仍存續的勞動關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08年5月1日以前及以後的所有加班費。仲裁時效適用一年的規定,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算;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前勞動者隨時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


現實中,不少單位都是會安排勞動者加班的,而對於勞動者來講就應該瞭解清楚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勞動者如果遇上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時,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追討加班費,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湛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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