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要如何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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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要如何去解除
事實婚姻要如何去解除
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起訴離婚
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
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屬於同居關係,不屬於事實婚姻;
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雙方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係即可。也可以先補辦結婚登記再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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