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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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的依據
檢察院不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七條中對沒有逮捕必要的情形作出了列舉:犯罪嫌疑人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協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7)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8)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羈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9)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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